|
新浪保险讯 11月7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近日公布关于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建立完整规范的公估档案。经查,当事人车险公估业务使用合作公司的操作平台登记业务情况,未建立专门的业务台账来记载此项车险公估业务。上述事实,有对该公司负责人的调查笔录、对该公司车险业务经理的调查笔录、该公司车险公估业务合作的情况说明、该公司公估业务总结材料等证据为证。
二、《客户告知书》制作不规范、开展业务时未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经查,当事人部分《客户告知书》制作不规范,并且开展部分业务时未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上述事实,有对该公司业务员的调查笔录、相关公估报告、公估费发票、相关人员劳动合同、相关车辆的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等证据为证。
杨建华作为该公司的总经理,对公司的违法违规问题负有管理责任。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认为,上述未建立完整规范的公估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五)项,决定对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予以警告、罚款一万元,并责令改正违规行为。上述《客户告知书》制作不规范、开展业务时未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条,决定对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予以警告、罚款一万元,并责令改正违规行为。
综上,我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予以警告,共处两万元罚款。杨建华作为该公司的总经理,对公司的违法违规问题负有管理责任,决定对杨建华予以警告,罚款一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19〕20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地址:苏州市南环东路10号新联大厦南楼10号101室(502室)
主要负责人:杨建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建立完整规范的公估档案
经查,当事人车险公估业务使用合作公司的操作平台登记业务情况,未建立专门的业务台账来记载此项车险公估业务。上述事实,有对该公司负责人的调查笔录、对该公司车险业务经理的调查笔录、该公司车险公估业务合作的情况说明、该公司公估业务总结材料等证据为证。
二、《客户告知书》制作不规范、开展业务时未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
经查,当事人部分《客户告知书》制作不规范,并且开展部分业务时未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上述事实,有对该公司业务员的调查笔录、相关公估报告、公估费发票、相关人员劳动合同、相关车辆的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等证据为证。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未建立完整规范的公估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五)项,我分局决定对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予以警告、罚款一万元,并责令改正违规行为。
上述《客户告知书》制作不规范、开展业务时未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条,我分局决定对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予以警告、罚款一万元,并责令改正违规行为。
综上,我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予以警告,共处两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十二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
2019年10月30日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19〕18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杨建华
职务: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该公司总经理杨建华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杨建华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未建立完整规范的公估档案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该公司部分《客户告知书》制作不规范、并且开展部分业务时未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杨建华作为该公司的总经理,对公司的违法违规问题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杨建华予以警告,罚款一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十二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
2019年10月30日
责任编辑:张译文
了解更多请登陆 配电箱 http://3683.bidadk.c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