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事杂谈] 三大电商平台“围攻”天猫,所谓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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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1 00:20: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源:

联商网
2019-11-06 18:12




联商网消息:在第11个“双11”到来前夕,“二选一”话题再起争端。





图/联商图库 摄/联商网诸振家


据澎湃新闻11月5日报道,拼多多、唯品会两大电商向北京高院提出申请,请求以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


今年10月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权异议裁定书,首次将京东起诉天猫“二选一”的诉讼公之于众。相关诉讼材料显示,京东起诉天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索赔10亿元。


今年9月12日,京东向北京高院提出申请,请求通知唯品会、拼多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月26日,唯品会及拼多多又在同一日向北京高院递交申请,请求以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


据了解,在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诉求,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裁定书信息显示,唯品会、拼多多申请加入诉讼的理由与京东保持了高度一致,两家电商认为,两公司也是天猫的竞争对手,且在同一相关市场,也受到“二选一”影响。因此,京东起诉天猫的判决结果,将对两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6nbsp;如此来看,这表明关于“二选一”的争论首次上升到了司法层面。无论结果如何,都将给电商行业的持续良性竞争发展带来至关重要的影响。


纷纷扰扰的“二选一”


近年来有关“二选一”的争论屡见报端,特别是618、双11前后,关于“二选一”的争议达到了顶峰。不过,对于“二选一”各方看法不一,始终没有定论。


2015年,京东向有关部门举报天猫在“双11”促销活动中要求商家“二选一”,扰乱电子商务市场秩序。2017年11月,苏宁发文直指京东“二选一”。2018年10月11日,淘集集创始人张正平就“二选一”在微信喊话拼多多。


2019年4月24日,黄峥在股东公开信中谈及竞争中面临的品牌“二选一”,称所谓“二选一”是指电商平台对品牌商家做出的排他性要求。


2019年10月14日,针对“二选一”一事,阿里巴巴集团市场公关委员会主席王帅回应称,这本来就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也是最朴素的商业规则。


2019年10月15日,京东集团副总裁宋旸回应称,“二选一”受伤最深的根本不是京东,是那些没日没夜为生活奔波忙碌的商家。平台资源稀缺更应该鼓励商家多渠道、多平台发展,而不是用各种手段威胁打压,涸泽而渔的结果是让天下的生意越来越难。%26nbsp;


2019年10月20日,在第六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期间,拼多多联合创始人达达表示,“二选一”已经不止是平台之间的竞争,还殃及了商家的利益。“二选一”的确给拼多多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也给电商生态里的商家和品牌商造成了难以计量的损失。


2019年11月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杭州召开“规范网络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召集京东、快手、美团、拼多多、苏宁、阿里巴巴、云集、唯品会、1药网等20多家平台企业参会。


座谈会上,京东相关负责人表示坚决抵制“二选一”,绝不限制商家在其他平台做促销活动。拼多多相关负责人称遭遇“二选一”压力。


阿里巴巴相关负责人在会上表示,“因为规模效应,我们与优秀商家合作,给消费者提供最优的消费体验、最低的价格,同时平台向这些商家提供最好的流量资源,形成多方受益的格局。但总有一些竞争对手对这种独家合作模式进行恶意阐述,这是一种恶意炒作。”


除了平台外,品牌商方面也有了动向。同样是在11月5日,格兰仕在其官微宣布,10月28日,该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天猫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相关事宜提起诉讼,并于2019年11月4日得到受理,这意味着国内商家起诉电商平台“二选一”第一案获得立案。


有专家表示,“二选一”这一概念主要是由媒体在互联网平台相互竞争中提出的一个通俗说法,它并非法律概念,也不具有确定性内容。所以,“二选一”是否违法,除了考察签约双方本身是否自愿和存在强迫行为外,还要重点考察对消费者即用户的福利影响。%26nbsp;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沈双双律师在接受《联商网》采访时表示,《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


沈双双表示,《电子商务法》等已经明确定义“二选一”属于违法行为,个别电商平台在双11前还在坚持商家“二选一”的做法,恐怕是因为利益关系,虽然有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但是相应的违法成本低于可能获得的收益时,很多商家可能会作出符合商业利益的选择。


例如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最多处于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26nbsp;


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副局长徐乐夫看来,“二选一”限制了交易行为,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了互联网开放、共享的理念,让平台、合作方和消费者的利益受损。因为“二选一”,互联网平台的合作方被迫站队,强迫合作方放弃一部分经营利益,平台之间的竞争被削弱,不利于消费者福利的提升。


徐乐夫说,互联网领域的经营者实施“二选一”行为很可能违反《反垄断法》。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密切关注,对各方反应强烈、涉嫌构成垄断行为的“二选一”适时立案调查。对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将依据《反垄断法》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互联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26nbsp;


“二选一”导致商家很受伤


在“二选一”愈演愈热背景下,受伤的除了平台,还有商家。


在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看来,电商“二选一”给品牌商家造成了多方面的负面影响。对品牌商家而言,电商“二选一”潜规则,既限制了其交易自由,又限制了其拓展新销售渠道,还影响了其正常的商业经营。


赵占领表示,对于商家而言,电商平台是其销售渠道,销售渠道自然越多越好,选择哪个渠道是其经营自主权,“二选一”限制其销售渠道必然影响其商业利益。实际上,我们也看到,很多商家也公开表态不愿站队,不愿陷入“二选一”的艰难选择。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每年的“618”和“双11”不仅是商家年中和年终大促的角逐,也是零售电商巨头之间对决的主战场,在商家极度依赖第三方电商大平台引流的营销模式下,对于这种被迫“二选一”的做法,众多品牌商虽心存不满但也无可奈何。


近年来,我们注意到,由于线上电商行业竞争日趋激烈,有电商平台已经开始采用技术威胁手段,逼迫或暗示商家“站队”、进行“二选一”,这样的技术威胁手段很难被直接曝光,因此,在客观上助长了“二选一”行为蔓延。


曹磊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建立一整套应对互联网平台不正当竞争手段的监管方案。例如,一旦有品牌商发现遭遇了流量限制,并提供了确凿证据,监管部门应该立即受理响应,将原本隐蔽的“暴力威胁”放在阳光下,接受公众监督。 %26nbsp;


实际上,任何一个有影响力的电商平台都是商家获取流量、用户、销售量的一个重要“入口”,尤其是在当下传统零售业不景,很多品牌商线下渠道增速趋缓乃至负增长的背景下,这些商家应该“开源节流”,多主动选择入驻包括天猫、京东、拼多多、唯品会、苏宁易购等在内的主流电商平台“广开门路”。 %26nbsp;


传统品牌拥抱电商是大势所趋,企业运营电商一方面要“站在巨人肩膀上”,依托第三方平台“借船出海”,另一方面还应该“把鸡蛋放在多个篮子里面”,与多家平台进行合作,以降低平台依赖度和潜在经营风险。


(来源:联商网)







2019年双11滚动报道天猫京东拼多多唯品会轮播联商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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